2007年7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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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首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
通讯员 越检

  本报讯  绍兴市区首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一审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原绍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2日下午,陈某(已判刑)在绍兴市区某小区内组织数人进行赌博,并安排他人记账,抽头获利10万元。当晚11时许,时任绍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的潘某协同其他民警赴该小区实施抓赌行动,当场缴获赌资40余万元,查获记载放资、输赢等情况的记账单。被告人潘某在明知陈某系该次赌博组织、抽头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向茹某通风报信,示意陈某逃跑,意图帮助陈逃避处罚。茹某立即将该信息告知陈某,陈遂趁公安人员不备之际从窗户逃走。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